来源:防城港市外事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0-11-18 11:43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1 |
防城港市外事办公室 |
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检查 |
1、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申报人防工程设计申请、是否按审批条件、施工图要求及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建设、是否按规范标准建设、是否按时按检查要求整改等。 2、检查在建的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从业资质,项目是否已经报监、报监情况是否属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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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城港市外事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对人防工程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核查,做好工程预埋的质量监督。 2、不定时抽查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水、孔口防护等涉及防护安全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和防护专用设备设施的实体质量;抽查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设计变更、施工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3、检查已竣工备案的人防工程项目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良好,检查人防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安装检测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设备的制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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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前,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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