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财政局二层机构职责
根据《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三定”规定的通知》(防编办发〔2019〕82号)、《关于印发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三定”规定的通知》(防编办发〔2019〕50号)、《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金融研究发展中心“三定”规定的通知》(防编办发〔2021〕4号)、《关于设立防城港市财政投资结算中心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防编办发〔2022〕26号)、《关于防城港市财政局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防编办发〔2024〕21号)、《关于防城港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更名为防城港市预算绩效管理中心的批复》(防编办发〔2024〕59号)的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含所属参公单位5个、事业单位4个。
(一)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非招标项目)、概算、结算、财务决算、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造价的评审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非招标项目)、概算、结算、财务决算、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造价的评审工作。承担由政府按规定举债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非招标项目)、概算、结算、财务决算、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造价的评审工作。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非招标项目)、概算、结算、财务决算、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造价的评审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培训,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进行业务指导。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及相关报表编制工作。协助市本级预算单位工资的统一发放工作。承担市本级财政集中资金的动态监控工作。负责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化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财政国库收付工作。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市预算编审中心。承担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资金安排的审查工作。参与预算指标分配、部门预算调整变动的审核。调查掌握市直部门人员、经费、财力等基础性资料和动态情况,建立数据库。参与财政预算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所。承担财政信用贷款和周转金的清理回收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财政资金管理。配合开展金融、保险、担保贷款等相关工作。承担金融企业快报、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创业贷款贴息报表及报告的编制工作。指导县(市、区)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业务工作。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参与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协助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核、报批工作,协助收费标准的调整相关工作。承担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及退库工作,参与编制和审核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协助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配合非税收入的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市财政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信息化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财政系统信息化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覆盖财政系统的网络平台(局域网、城域网与广域网)。负责管理财政部门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公务卡管理、总预算会计账务、财务资金监管等财政业务应用系统。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计算机网络和系统应用,保障本单位的信息资料和网络安全。负责组织修改和推广适合我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同应用层次的办公自动化软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我市财政数据共享平台,做好各财政业务系统之间数据共享接口,提高系统信息共享与利用。负责管理市本级财政信息数据,逐步建成信息标准统一、系统编码统一的财政综合数据库。参与建立和完善财政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市金融研究发展中心。承担全市金融监管信息化、行业标准化、信用评估体系等建设与服务工作;承担全市金融行业数据统计、监测、分析、风险预警以及宣传和报告工作;开展金融经济政策与形势研究分析、对外交流合作以及金融人才发展相关服务工作。组织政银企业对接相关工作。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市财政投资结算中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政策,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及其财政财务基本建设程序和制度执行监督管理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市预算绩效管理中心。参与起草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承担财政政策、财政制度、财政支出结构和财政资金等重点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承担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县(市、区)财政支出管理等绩效综合评价等具体工作;负责建立、管理和更新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库、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负责建立和维护预算绩效信息系统;负责联系市本级部门、各县(市、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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