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电子卖场 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全市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供应商:
为落实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以及《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防财采〔2021〕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对我市已发布的《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启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防财采〔2020〕16号)进行部分事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的调整
(一)网上超市
1.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外,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货物,通过网上超市采购,并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2.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网上超市可以提供的,也可在网上超市采购,不需要编制和备案采购计划。
(二)在线询价、反向竞价
1.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外,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货物或服务,通过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实施采购并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2.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货物或服务,通过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实施采购,并编制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3.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属于网上超市限额范围的,网上超市有相同商品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1.我市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品类有:公务车辆。采购人一次预算金额在货物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即300万以下(含本数)〕公用车辆的,可通过协议供货实施采购。
2.我市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品类有:公务车辆保险,根据《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实行与自治区本级2021—2022年度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共享的通知》(防财采〔2021〕1号)的规定执行。
电子卖场规定的其余内容暂不作调整。如有新规定出台,则按相应的文件执行。
二、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和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首页右上角“服务中心-帮助文档”下载“电子卖场各模块各角色的操作指南”。
(二)未尽事宜,请与政府采购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郑智,联系电话:0770-6102976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4.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启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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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