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同学习 每周一警句 | 如何合规接待医药代表


【纪法解读】
根据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药代表经过平台备案,征得医疗机构同意,可以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医疗机构规范接待医药代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医院应该指定相关部门,统一负责查验核对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管理、监督医药代表在院活动。科室也可以指定专人负责医药代表来科室开展活动的预约登记、记录等工作。
二是按照“三定三有”原则接待医药代表,(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明确规定,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要明确接待时间、地点和人员,做到接待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
三是医务人员或药事人员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接待医药代表。在接待过程中,如果医药代表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待,同时向医德医风部门报告:实施药品销售;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以及有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医药代表是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并没有包括耗材、试剂、设备厂家等相关人员,对于上述广义上的医药代表,也应该参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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