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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已经无法继续使用, 想要办理报废该如何办理呢?

2025-07-01 09:00     来源:防城港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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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属于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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