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公告送达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73-474号林柳岸、莫紫悦诉防城港市防城区灵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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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灵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林柳岸、莫紫悦与你单位劳报酬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73-474号)。
林柳岸的仲裁请求为:一、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的工资8720元。二、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720元。
莫紫悦的仲裁请求为:一、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的工资8461元。二、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461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楼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0770-323211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9:00时在第一仲裁庭(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六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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