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95-502号仲裁裁决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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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威拾贰娱乐会所:
本委受理申请人唐思曼、黄霞、黄思燕、邹春玲、张远春、张梅梅、唐聪勇、杨健幸诉你单位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95-502号)已办结。本委通过电话联系、邮寄等方式均未能有效送达以上案件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95号裁决结果如下:
-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威拾贰娱乐会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思曼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工资共计4020元;返还押金300元;支付2022元8月份工龄工资1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420元。
- 对于申请人唐思曼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96号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威拾贰娱乐会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霞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5700.31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97号裁决结果如下:
-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威拾贰娱乐会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思燕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工资15673.34元;退还押金300元;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加班费28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253.34元。
- 对于申请人黄思燕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98号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威拾贰娱乐会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邹春玲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0420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99号裁决结果如下:
-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威拾贰娱乐会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远春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5238元以及退还押金300元;
-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威拾贰娱乐会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远春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400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500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威拾贰娱乐会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梅梅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3106.84元以及退还押金3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威拾贰娱乐会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梅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562.08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501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威拾贰娱乐会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聪勇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3255.17元以及退还押金300元;
二、对于申请人唐聪勇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502号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威拾贰娱乐会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健幸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3488.08元。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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