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642号申请人杨阿福诉被申请人广西鑫弘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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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西鑫弘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阿福诉被申请人广西鑫弘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大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642号)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案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对于申请人杨阿福的仲裁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领取该案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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