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朱文锋、李程、刘鹏、张庆安、陈童与被申请人康济堂生物科技(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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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康济堂生物科技(广西)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朱文锋、李程、刘鹏、张庆安、陈童诉被申请人康济堂生物科技(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475-479号)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上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475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文锋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3926元;
二、对于申请人朱文锋其他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47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程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6784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175.16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李程出具离职证明。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477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鹏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拖欠的工资人民币28283.58元。
二、对于申请人刘鹏其他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47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庆安2024年10月、11月、2025年1月、2月、3月工资人民币14197.77元。
二、对于申请人张庆安其他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47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童2024年10月、11月、2025年1月、2月、3月工资人民币19018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477号案件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非终局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475、476、478、479号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终局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公司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04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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