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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公告送达(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17-218、293-296号申请人林宝青、韦福燕、高仓健、许士海、杨兴坤、孙铁诉被申请人防城港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普卉、王新善劳动报酬争议案)

2026-01-21 08:15     来源: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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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普卉、王新善:

本委受理林宝青、韦福燕、高仓健、许士海、杨兴坤、孙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17-218、293-296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一、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17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防城港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善、王普卉支付申请人林宝青工资人民币10384.5元。以上一项计人民币壹万零叁佰捌拾肆元伍角(¥10384.5),被申请人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二、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1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防城港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善、王普卉支付申请人韦福燕工资人民币13120元。以上一项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贰拾元(¥13120),被申请人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三、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93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防城港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善、王普卉连带支付申请人高仓健工资人民币7881.14元。以上一项计人民币柒仟捌佰捌拾壹元壹角肆分(¥7881.14),被申请人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四、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94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防城港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善、王普卉连带支付申请人许士海工资人民币9526元。以上一项计人民币玖仟伍佰贰拾陆元(¥9526),被申请人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五、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95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防城港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善、王普卉连带支付申请人杨兴坤工资人民币10691元。以上一项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玖拾壹元(¥10691),被申请人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六、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9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防城港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善、王普卉连带支付申请人孙铁工资人民币7981.74元。以上一项计人民币柒仟玖佰捌拾壹元柒角肆分(¥7981.74),被申请人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见此公告可到我委领取仲裁裁决书。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中段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01室;联系电话:0770/3232116(书记员办公室)。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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