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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马云龙与被申请人广西佳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26-03-12 13:05     来源: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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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佳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马云龙与被申请人广西佳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136号)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由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分别制作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136-1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6679.97元;

二、对申请人关于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136-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5449.8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9994.2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2359.84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50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25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公司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04室领取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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