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韦光喜、韦家森、韦家旺、韦家南、韦美玲、韦金福、韦德林、黄高康、蓝常其、李世乐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陈建国劳动争议案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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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陈建国:
本委受理申请人韦光喜、韦家森、韦家旺、韦家南、韦美玲、韦金福、韦德林、黄高康、蓝常其、李世乐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陈建国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76—285号)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案件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76—285号案件的裁决结果如下:
对申请人韦光喜、韦家森、韦家旺、韦家南、韦美玲、韦金福、韦德林、黄高康、蓝常其、李世乐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04室领取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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