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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相关政策清单

2023-10-27 15:10     来源: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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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相关政策清单
序号 类别 子项 政策内容 标准 实施对象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2

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每人每年2000 元 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或组织 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 桂人社规〔2022〕3 号
4 就业券补贴 2000元 企业 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桂人社规〔2022〕3 号
6 新招用员工补贴 300元/人,每家企业补贴最高20万元。 企业 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对在2023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招用首次在桂就业员工(首次在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招用员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相关补贴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桂政办发〔2022〕10号
9 公益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脱贫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的劳动力 农村脱贫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的劳动力,符合招用条件。 桂人社规〔2022〕3 号
10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经营性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桂人社发〔2020〕7号
桂人社规〔2022〕3 号
14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场地、水电、物业补贴 不超过1500元/月 入孵经营主体(孵化企业) 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物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桂人社规〔2021〕5 号
15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1.3万元/户 创业孵化基地 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1.3万元/户的标准予以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桂人社规〔2021〕5 号
16 创业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服务补贴 2000元/户 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桂人社规〔2021〕5 号
17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获评自治区级的给予50万元;获评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经评选认定的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桂人社规〔2021〕5 号
27
社会保险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招用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按实际缴费额度补贴。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补贴。 单位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度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补贴。 桂人社规〔2022〕3 号
30

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每个新增岗位每月不高于500元,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 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 桂人社规〔202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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