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贯彻落实就业补助资金补贴有关意见如下: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全市每年建设1—2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一次性补助50万元;每年建设2—3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认定条件和有关程序另行发文明确。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三、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
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本级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各县(市、区)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2025年1月29日前符合《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快防城港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防人社规〔2022〕1号)文件规定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本意见公布施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
四、社会保险补贴
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乡镇政府具体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六、其他
(一)本意见未提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其他内容,按照自治区文件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中央、自治区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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