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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3-12-28 16: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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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的资金,包括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普通高中基础能力建设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普通高中学校发展计划的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计划的实施工作,组织做好项目储备,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审核各地项目准备情况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使用、规范透明、重在引导、激励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和使用范围。

(一)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县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具体用于支持县域普通高中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学生食堂等新建和改扩建,以及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积极扩大和改善教育资源,消除“大班额”和“超大班额”。

(二)自治区普通高中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全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发展,重点支持中央专项资金不能覆盖的地区和范围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建普通高中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学生食堂等新建和改扩建,以及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积极扩大和改善教育资源,消除“大班额”和“超大班额”。

(三)补助资金所支持的普通高中是指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四)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人员经费、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用于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由各地申报,完成立项、用地、可研批复、勘探设计等具备开工建设前期条件,且纳入普通高中项目规划的建设项目。根据各地申报建设项目实际需求,自治区给予限额补助,其中:

(一)新建普通高中每所奖补35005000万元,分两批奖补,开工年度给予第一批新建奖补,按照新建普通高中规划在校生规模分档奖补,规划在校生规模1500人至2000人(含)奖补1500万元,2000人至2500人(含)奖补2000万元,2500人至3000人(含)奖补2500万元,3000人以上奖补3000万元,开工后3年内投入使用,且在校普通高中学生达到规划规模50%以上的再给予第二次新建奖补2000万元。

(二)改扩建普通高中。改扩建普通高中项目奖补比例不高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总投资的50%(其中,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奖补比例不高于60%)最高奖补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原则上,新建普通高中自开工年度起5年内,自治区不再安排改扩建项目奖补资金。    

(三)其他。对自治区决定实施项目、各地政府教育履职考核奖励等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级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预算内投资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第九条  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过程可监控、效果可考核。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补助资金下达后,建设类项目要在6个月内开工,新建校舍项目原则上在2年内完成,改、扩建校舍及附属设施项目原则上在1年以内完成,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资金支付进度原则上不低于90%。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及时交付使用,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要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预算调整资金应当继续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普通高中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制度,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学校或存在项目资金不能在12个月内实现开工或实施的项目,自治区将视情况收回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并在下一年度分配项目时予以扣减。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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