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强化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结合各市、县(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推进及相关措施、制度建立、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绩效、地方财政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倾斜。
(一)公办幼儿园建设补助资金。经费分配主要以新建公办幼儿园数量、新建幼儿园规模大小、在园幼儿人数等为因素进行分配。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对达到自治区一星级及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在园幼儿数和自治区确定的生均补助标准和一次性奖补标准给予奖补。补助资金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统筹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等。
(三)体制机制改革类补助资金。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确定改革任务和支持总量,通过各地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并以幼儿人数为因素,统筹分配。补助资金由各地结合所承担的体制机制改革任务情况安排使用,统筹用于改扩建幼儿园、补充保教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等。
(四)幼儿资助类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人数,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免保教费补助标准计算分配。
(五)其他。对自治区决定实施项目、各地政府教育履职考核奖励等项目,根据有关要求给予支持。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级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自治区预算下达文件后30日内,将公办幼儿园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计划上报市级审定。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的指导和审核,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备案项目,应当不予备案,并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60日内,将审定后的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计划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审查。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下达到市、县(市、区)后,所支持的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原则上在12个月内开工建设,在24个月内完成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各地要围绕所承担的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在规定周期内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健全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生活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当前位置:
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