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转学、就学条件的,学生或家长提供准确的学籍信息(由转出学校打印并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需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到需转入学校审核盖章同意接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除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业务核办工作。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五)其他确需转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