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是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
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双方或者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以及在本自治区居住的外省(区、市)户籍的生育子女的夫妻(含再婚夫妻、非婚生育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夫妻,下同),均可申请生育登记。
登记时间:夫妻在登记当前孩次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户籍居住信息和生育子女信息等。其中子女只登记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不登记收养的子女。
登记机构: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及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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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填写婚姻、户籍地、居住地和生育子女信息等,上传有效证件原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或电子化证件的图片。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登记机构现场办理生育登记。
所需材料: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或电子化证件,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具有唯一性。
生育登记办理完成后,广西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平台自动生成生育登记电子回单,可以自行下载打印。

广西生育登记电子回单(样式)
扫码办理生育登记| 防城港市上思县卫生健康局 | 0770-8511600 |
| 防城港市东兴卫生健康局 | 0770-7662500 |
| 防城港市港口区卫生健康局 | 0770-2861999 |
| 防城港市防城区卫生健康局 | 0770-2229184 |
问: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利一样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问: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生育假比照生育三孩的规定执行。
问:生育假假期如何计算?生育假怎么休?
答:新《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
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五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二十五天。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再生育:
(一)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二)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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