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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2:蔬菜、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021-12-08 11: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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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解读: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以下3个方面说明: 

  第一,免征的环节。蔬菜和鲜活肉蛋可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这里说的流通,指的是采购回来再销售,即可享受免税政策。这项政策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平抑农产品价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免征的蔬菜及鲜活肉蛋的范围。免税蔬菜的范围主要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销售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可以免征,但是销售各种蔬菜罐头则不属于本优惠所述蔬菜的范围。 

  免税鲜活肉蛋产品的范围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第三,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划分享受这项优惠需要注意对免税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需要分别核算蔬菜及鲜活肉蛋产品和其它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是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例如,超市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进行销售,除销售蔬菜外,还同时销售其他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等,能单独核算蔬菜的收入,则销售蔬菜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不能单独核算,则销售蔬菜的收入不得享受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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