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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4: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2-04-13 18:16     来源:防城港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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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2号) 

  优惠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政策主体:中小微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优惠政策操作: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6行“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填报相关数据,并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填报相关情况。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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