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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医保局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防医保发〔2023〕7号

2023-03-13 16:20     来源: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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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31)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77号)的要求,为支持和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简化报备流程,现将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三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报备流程

目前自治区医保局发放临时收费代码,具备开展条件的三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参照同一临时收费代码执行,具体报备流程如下:

(一)承诺定价。承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高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该项目现行最低价格;

(二)价格公示。必须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项目价格信息(格式见附件1),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档管理。做好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相

关内容的编制工作并建立档案信息(格式见附件2);

(四)价格报备。应当在价格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附件1及附件2的盖章扫描件发送至辖区医保局邮箱。(市医保局fcgyyfw@163.com上思县医保局:fcgssybj@163. com,东兴市医保局: dxybj2019@163.com,港口区医:gkqybj2021@163. com,防城区医保局: fcqybj@163.com。

  此前我有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中如国家或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疑问,请与市医保局联系,联系人:蒋丽茜,电话:2838397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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