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执行什么结算原则?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即“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举例:李先生为防城港市退休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在北京市,已享受“高血压(高危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且已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李先生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已开通跨省门诊特殊慢性病直接结算服务)看病,医生开具高血压慢性病处方,所开具的药品在北京市高血压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内的则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支付限额、起付线标准按照参保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政策。
李先生在已备案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某三级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共计300元,其中购买的“硝苯地平片”200元符合就医地北京市门慢用药范围。按照防城港市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划分,甲类医药费200元、自费医药费100元,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75%,按照防城港市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计算:
1.医药费个人自付费用:100元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0-100-50)×75%=1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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