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残联字〔2024〕18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的通知
桂残联字〔2024〕18号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各定点康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确保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安全高效实施,现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五)
一、矫形器适配救助
(一)救助对象
有矫形器适配需求的各类残疾儿童,持肢体残疾人证或符合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诊断证明申请救助。
(二)救助流程
1.申请。由监护人或具备矫形器独立适配能力的定点机构(以下简称适配机构)协助,向县(市、区)残联提交矫形器适配救助申请,县级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名单转送至适配机构。
2.评估。适配机构开展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适配对象出具矫形器适配评估报告。
3.审核。县(市、区)残联根据评估报告对矫形器适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4.适配。县(市、区)残联审核后,由适配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取模、制作、使用指导等矫形器适配服务。残疾儿童可按身体成长实际情况,根据适配机构评估结果,每半年或一年申请更换一次矫形器,更换申请按上述程序执行。
(三)结算。适配机构将费用清单及结算表提交县(市、区)残联审核结算。在救助标准内按实际发生费用救助,超出救助标准部分由家长自付。
二、规定课程不得另外收取差价
康复救助规定的康复训练课程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按日或周结算,定点机构不得另外收取差价,增加家长经济负担。
三、更换康复训练机构
为更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需求,康复救助更换机构规定变更为: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在一个康复救助周期内,可更换一次康复训练机构。
四、机构退出
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定点机构自动退出:
(一)《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桂残联定〔2021〕26号)规定的退出情形。
(二)康复训练类的定点机构(不含视力类),从获得定点资质次年起,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定点机构年度服务人数分别少于20人、10人和5人(年度服务时间二个月以上,以救助系统数据为准)。
定点机构退出由市残联上报自治区救助办公布。机构退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取消《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八条第三点“机构选择”规定,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选择按照《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四)》第三条执行,进入定点机构训练的言语残疾儿童根据入训机构类别要求的课程标准执行。
六、定点机构公布方式
定点机构公布有网站公布和文件通知两种方式:
(一)在自治区残联网站“服务频道”内增设“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名单”显示栏,滚动播放全区定点机构名单,并可实时查询全区所有定点机构信息。
(二)自治区救助办定期分批集中公布新增定点机构名单。
(三)各市残联提交定点机构公布申请表(附件4),将市、县级残联评定的定点机构名单上报自治区救助办备案公布。自治区残联网站定期更新定点机构名单,同时开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录入权限。
各级残联根据自治区残联网站截图或公布文件,确定定点机构信息,开展康复救助服务。
附件:1.残疾儿童矫形器适配救助标准目录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公布申请表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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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