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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残疾人证核发

2016-12-07 00:00     来源: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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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根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四条规定,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后核发,负责本级档案管理;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办理对象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办理条件

根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所需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

(格式:纸质; 份数:1份)

2. 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

(格式:纸质; 份数:3份)

 

窗口办理流程查看流程图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 
承诺期限:7 
材料预审天数:3 
承办方式: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2008年5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为“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办事窗口

综合窗口1

办公室地址:

防城港市北环路市地震局旁(市残联综合楼)

联系电话:

0770-2290506

投诉电话:

0770-2290506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更新时间:

2016-11-06 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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