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员迁入、换证
伤残军人员迁入、换证
一、审批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8月1日公布,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为六章54条,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死亡抚恤、残疾抚恤和优待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是在原来的1997年发布施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新修订出台的,在适用上对象有所调整,评残审批程序更加规范。
二、审批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
三、审批条件
1.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其常住户口落户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的残疾人员移交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安置的;
3.残疾人员的常住户口从外地迁移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四、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原评定残疾等级审批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和经办时间);
3.伤残证原件;
4.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
5.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安置通知书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和经办日期);
6.需要残疾情况医学复查鉴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专家小组鉴定意见;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迁入换证抚恤登记审批表》一式四份,每份均需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8.《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表》。
9.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二寸照片1张(用于办理新伤残证)。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上报到自治区行政办→自治区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会同优抚处提出审批意见→分管领导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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