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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公告

2022-04-18 15:15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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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大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依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要求,我市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工作于2022年正式启动。为方便全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完成建档立卡和优待证申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中:

(一)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在申请优待证前应建档立卡。

如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提出申请。

(三)非防城港市户籍的申请人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之日前在防城港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1年及以上;2.本人持有在防城港市申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

不受理持有在防城港市申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对象的申请。

二、申请地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对象,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户籍地为广西的申请人可跨市、县(市、区)申请优待证。

三、申请方式及流程

对优待证申领工作启动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已经确认身份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主要有两种申请方式。

(一)现场申请。

现场申请流程:

1.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免费发放《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信息表》,指导填写并进行预审录入。

2.预审录入完成后通知申请人到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3.工作人员告知相关内容,包括:《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申请类别、申请条件等。

4.工作人员登录系统,查看申请人建档立卡情况,已完善的,直接进行优待证申请办理;不完善的,应先完善,再申请办理。

(二)入户办理

年龄偏大、行动不便、身患重病、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方便到现场申请的服务对象,在领取《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信息表》填写后,可联系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入户办理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建档立卡需要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已经建档立卡的优待证申领对象,如信息有误或材料不完善,需根据建档立卡系统提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二)建档立卡信息完善的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

2)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

2.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

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书面委托书由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留存,并拍照上传至系统。

3.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无身份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件或档案材料能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需经其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由申请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档案、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核实后,认定身份;

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定后,再受理其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二)首次申领优待证免费。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证面信息需要变更、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符合申领两种优待证条件的需变更优待证类别的,可免费更换。如因遗失、人为损坏、逾期未领取等需要补领或更换的,相关费用按照制证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因公伤残人员等人员不符合优待证申领条件,但仍需按要求建档立卡。

(四)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请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申请过程中不聚集、不扎堆、戴口罩,配合和服从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安排。

(五)分批分类有序申请。因服务对象类别、数量存在差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将分批分类合理确定办理时间,统筹人员安排,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告知服务对象。请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密切关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发布的相关信息,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安全有序申请。

特别注意:符合优待证申领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六、申领地点办公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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