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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补贴方案(暂行)》的通知

2023-11-09 17:04     来源: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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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防交发20237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补贴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公交企业:

《防城港市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补贴方案(暂行)已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3213




防城港市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补贴方案

(暂行)


为促进防城港市公交行业和谐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经济实惠、安全便捷、优质高效、文明舒适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2222)、《关于印发<广西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120号)《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工程的决定》(防发〔20119号)

二、补贴的原则

政府主导、公交优先、分级负责、公开透明。

三、免费乘坐公共汽车适用对象

视力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70岁以上持证老年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退役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战斗功臣、教师、道德模范和市人民政府认定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以下简称特殊群体)

(一)视力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可凭市、县(市、区)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

(二)70岁以上老年人可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红色)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

(三)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退役消防救援人员,可凭士兵证、军官证、工作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和退役消防救援人员证明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

(四)烈士遗属、战斗功臣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退役军人优待证等相关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

(五)教师、道德模范和市人民政府认定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可凭交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发放的免费乘车证(具体发放办法另行规定)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

四、补贴范围和对象

经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公交营运行政审批手续并执行公交票价且确实给予特殊群体免费乘坐优待的公交企业。

五、补贴额度和方法

(一)补贴额度

对于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公交车,城区公交按每辆车每月给予1200元的补贴,城郊公交按每辆车每月给予900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为每年1—12月。

(二)补贴方法

报废(或经营权期满,下同)的车辆报废当月发放补贴,下月起不再发放,应报废而不报废(或继续经营)的车辆从应报废下月起不发补贴;经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购并办理行驶证的运营车辆开始运营当月不发补贴,从下月开始发放。

具体车辆补贴时间计算方法为:新增车辆当月15日前(含15日)投入运营的,按一个月计发补贴资金;当月15日后投入运营的,按半个月计发补贴资金。退出车辆当月15日后退出运营的,按一个月计发补贴资金;当月15日前(含15日)退出运营的,按半个月计发补贴资金。对在营车辆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停运以及同一车辆在同一个月新增投入运营或退出运营的,每月运营天数大于15天或等于15天,按一个月计发补贴资金;每月运营天数小于15天,按半个月计发补贴资金。更新车辆或变更线路营运的车辆变更当月不得叠加计算,一年的补贴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六、申报补贴资金需具备的条件

公交企业申报财政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主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完成政府各类指令性任务。

(二)积极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为特殊群体提供免费优质的乘车服务。

(三)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

(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及时、准确向各级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资料。

七、补贴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年度公交企业财政补贴预算经市、县(市、区)政府审批后,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按季拨付补贴资金。

(二)各公交企业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第七个工作日前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港口区、防城区由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并根据各公交企业的申请补贴额进行分配后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补贴资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各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到公交企业。跨区线路的公交车补贴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

上思县、东兴市由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并负责拨付到企业。

八、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公交企业给予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公交车的补贴。公交企业对取得的财政补贴款项,要实现内部分开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二)市级、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交企业执行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公交车进行监督,并对使用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和日常监督,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公交企业要如实申报有关享受补贴的车辆数据资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靠。

对未按规定报送或未按期报送申请及有关资料的,不予补贴。

  1. 存在并被发现或投诉拒载特殊群体、拒绝给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公交车现象的,一年内(下同)经查实1次的,扣除被发现或投诉线路所有车辆一个月补贴;2次的,扣除该线路所有车辆6个月补贴;3次及3次以上的,扣除该线路所有车辆全年补贴;造成恶劣影响的,扣除该公司所属所有公交车辆全年补贴。

因企业原因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权的,从被取消经营权的当月起不予发放补贴。

(五)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虚报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凡骗取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理。

九、补贴资金的筹集

港口区、防城区公交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责。东兴市、上思县公交企业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十、城区公交和城郊公交的界定办法

公交线路全程为城市道路的界定为城区公交,城区公交以外的公交界定为城郊公交。

十一、其他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期两年

(二)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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