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今天:2024年2月22日 星期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中国政府网 |
政务新媒体矩阵 手机版 智能机器人 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微信公众号
防城港发布
微信
支持IPv6
无障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主题服务 > 医疗健康 > 我要问

问: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有关政策?

2025-01-15 12:47     来源: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1.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为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纳入门诊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认定患有自治区统一确定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其中高血压病(非高危组)、严重精神障碍不设起付线,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基金起付标准为10元/人·月。

2.医疗费报销比例。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

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其余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村卫生室

90%

10%

80%

20%

一级及以下

90%

10%

80%

20%

二级

85%

15%

65%

25%

市三级

80%

20%

50%

50%

自治区三级

80%

20%

50%

50%

   

3.限额支付。各病种实行年度基金限额支付,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超过年度基金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广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序号

疾病名称

居民医保

起付标准(元/人.月)

基金支付限额(元/人.年)

1

冠心病

20

2000

2

高血压(高危组)

10

2000

高血压病(非高危)

0

600

3

糖尿病

10

2000

4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0

2000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20

2000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0

2000

7

银屑病

20

2000

8

严重精神障碍(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0

3500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20

2500

10

脑血管病后遗症期

20

2500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

5000

12

帕金森氏综合征

20

2500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

20

2500

14

肝硬化

20

2500

15

结核(活动期)

20

2500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

20

12500

17

肾病综合征

20

3500

18

癫痫

20

3500

19

脑瘫

20

4000

20

重症肌无力

20

3500

21

风湿性心脏病

20

2500

22

肺源性心脏病

20

2500

23

强直性脊柱炎

20

2000

24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0

2000

25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20

60000

26

血友病

20

80000

27

慢性肾功能不全

20

20000

(非肾透析)

28

肾透析

20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29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0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30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0

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31

耐药性结核病

20

40000

32

肺动脉高压

20

10000

33

阿尔茨海默病

20

3000

34

艾滋病

20

3000

35

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

20

5000

减少症

36

心房颤动

20

3000

37

支气管哮喘

20

2500

(限中度及以上)

38

抑郁症(限重度)

20

3000

(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

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进行的医疗。

1.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3.急诊留观治疗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四)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担支付。

1.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2.基金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3.医疗费报销比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及以下

90%

10%

二级

75%

25%

三级

60%

40%

自治区三级

55%

45%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跨统筹地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4.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转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转院治疗。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转到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降低10%;未经审核通过自行到外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报销比例降低20%。

(2)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非承诺制),参保人在参保地和就医地住院报销比例均不降低,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承诺制)回参保地未及时补充备案材料的,在参保地住院就医基金报销比例降低20%,自行到外省就医或办理跨省临时就医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降低20%。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