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小知识第二期
一、哪些人可在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答:在防城港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个贷率)高于85%时,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除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湛江市、北海市、钦州市、海口市、儋州市、茂名市、阳江市、玉林市及南宁市等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外),个贷率低于80%时恢复办理。
二、买房时,什么时候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在签订协议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在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后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属于中国大陆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属港澳居民的,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外籍人员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应符合: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最近缴存月份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
3.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
(1)缴存人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2)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四)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持有经房产管理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且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相应的比例(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六)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七)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共同申请人应具备以上(二)、(四)、(六)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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