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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新闻发布会

2025-11-03 09:34     来源:防城港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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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2025年10月30日(星期四)16:00,在防城港市行政会议中心五楼会议室召开《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有第,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小孟、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拔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韦凤珍、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于江、市司法局副局长黄玲玲、市海洋局副局长吴定旺,介绍《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芳主持。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 芳: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已由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批准,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此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自治区、市、县三级媒体记者,有各县(市、区)人大、市直相关业务部门的同志,热烈欢迎你们的到来。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发布人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有第。同时,我们还邀请了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小孟、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拔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韦凤珍、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于江、市司法局副局长黄玲玲、市海洋局副局长吴定旺,来回答大家关注的问题。自我介绍一下,我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芳。

下面,先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有第介绍《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黄有第: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媒体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是防城港市出台的第14部地方性法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海洋局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顺利出台,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在,我从《规定》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向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临海工业、渔港经济、亲海旅游等领域、行业快速发展,海域、岸滩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当前,我市海域污染防治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临海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有待完善;二是沿海港口、码头以及其他船舶集中停泊点的配套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不足;三是海域、岸滩及入海河口的水产养殖活动及其产生废弃物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日益凸显;四是海上环卫制度成效有待加强,海洋垃圾治理压力较大。为系统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加强海域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助力“美丽海湾”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生态保护相协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制定《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十分必要。

二、《规定》的制定过程

2024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开始调研起草《防城港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同年6月提前介入协调指导。2024年9月5日,《防城港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2024年10月28日、2025年4月22日的第二十九次、第三十四次会议对《防城港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各层级征求意见会、立法协商座谈会以及面对面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累计听取和征集意见建议460余条,采纳160余条。在多次修改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指导完善,形成《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草案)》送审稿,于2025年6月30日经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5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后公布。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针对我市海域污染存在问题,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模式,共十七条,不分章节,直指污染防治的核心问题。

(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排污行为监管

《规定》要求市、县两级政府要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推动污水管网向临海乡村延伸,分别对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外的排水单位和个人设置不同的排污行为规范,同时考虑到部分沿海港口、码头建设了相对独立的排污系统,要求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内部排污行为的监督。

(二)推动养殖污染源头减量

为减轻养殖尾水及废弃物随意排放对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压力,《规定》聚焦散户治理难与技术升级滞后两大难点,要求养殖户遵守科学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建立生产台账、按照标准使用投入品、收集转运养殖废弃物、差异化尾水达标排放等养殖规范;同时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养殖户对泡沫浮球等传统养殖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从源头减轻养殖对海域的污染和减少养殖垃圾的产生。

(三)规范海洋垃圾全过程治理

为提升海洋垃圾治理能力,《规定》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水利、海洋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明确海洋垃圾防治责任区域,并且规定属地政府、海域或者岸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垃圾清理责任。同时,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近岸海域海洋垃圾巡查保洁机制,在养殖集中场所、渔港、船舶集中停泊点等区域设置海洋垃圾集中堆放点,提升海洋垃圾的接收、处置能力,推动海洋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县级政府在沿海港口、码头以外的其他集中停泊点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而对应的船、艇、排、筏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垃圾收集,严防垃圾入海;要求沿海渔港、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备防渗漏、防异味扩散的垃圾回收设施回收海产品相关垃圾,防治鱼虾尸体、海鲜加工垃圾等海产品相关垃圾弃置入海,或堆积于岸滩等不规范处置现象。

(四)审慎设置法律责任,有效落实污染防治责任

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规定》遵循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结合保护需要细化补充上位法的处罚规定,主要对岸滩使用者违反垃圾清理规定、违反海产品相关垃圾专门处置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

同志们、朋友们,保护海洋环境、守护美丽海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希望从事涉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海域污染防治规定,在享受海洋馈赠的同时,严格履行保护义务,做到守法尽责。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海洋环境保护中来,自觉遵守法规规定,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碧海蓝天。

最后借此机会,衷心感谢各位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以及社会各界在《规定》制定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配合,也恳请大家一如既往地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推进防城港的法治建设。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

陈 芳:

接下来,是记者提问时间。欢迎各位记者就你们关注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介绍媒体名称。

广西日报:

我们注意到,这是一部专门针对海域污染防治的“小切口”地方性法规。请问,在当前阶段出台这部《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主要是基于哪些现实紧迫性?对防城港未来的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农小孟:

感谢您的提问。

防城港市依海而建、向海而兴。出台《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是基于防城港市独特的区位、经济、生态现状和现实管理需求,具有紧迫性和针对性。

随着我市临海工业、渔港经济和滨海旅游等产业的快速发展,海域与岸滩的开发强度持续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日益凸显。例如,常有养殖废弃物漂浮海面,用于处理小型渔船和各类小微用海活动等产生的海洋垃圾的收集、处理设施落后。国家、自治区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是普适性的规定,难以完全适应防城港市海域的具体情况和应对其特殊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更具操作性、更细化的地方性法规,以填补管理空白,明确责任分工,统一执法标准,实现对海域污染问题的有效管控和精准治理。

因此出台《规定》是应对我市现实环境压力、解决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填补国家法律空白、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中国改革报:

在很多人看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一对矛盾。那么这部《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是如何看待并处理这两者关系的?又通过哪些制度设计来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平衡?

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拔群:

感谢您的提问。

《规定》的基本思路很明确,就是要打破这种旧思维,找到两者协同增效的共赢路径。

首先是预防和治理两手抓。我们通过污水分类管控、养殖分级管理这些全环节制度,把环境风险提前管起来,从源头避免污染;同时也盯着既有的污染问题去治理,解决了老问题,才能给发展腾出新空间。

其次是鼓励和强制相结合。对那些既环保又能带来经济效益,但推广起来有难度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我们要多鼓励、慢慢引导;但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用最严格的规定来规范管理,确保治理成效。

最后,就是要跳出“先污染后治理”的旧模式,让环境保护变成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这些科学的制度设计,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中国网:

从内容上来看,《规定》不仅涉及生态环境、海洋、住建等多个部门,同时也涉及大量从事传统养殖和捕捞的散养户与个体渔民。请问《规定》如何平衡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韦凤珍:

感谢您的提问。

第一,关于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问题。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为理顺部门职责,降低执法成本,提升联合监管效能。为此,《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建立海域污染联防联治、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机制以及跨部门海洋执法协作机制的要求,从而打破涉海各部门掌握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污染源信息、执法动态等信息壁垒,形成监管合力;同时,规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在遇到复杂或重大的污染事件时,可以组织开展联合调查与执法行动,提升跨部门协同处置效率。

第二,关于如何平衡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首先,《规定》针对城乡污水管网覆盖差异、养殖模式规模差异等不同情形实行精准施策,均设置了不同的污染防治要求,避免“一刀切”增加群众负担。其次,《规定》要求政府部门为群众遵守法规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例如要求区(市)政府在船舶集中停泊点配备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便于相关垃圾可以便捷收集和转运,降低守法成本。最后,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落实柔性执法的要求,给予当事人自我纠正机会,在处罚上设置了合理的幅度,由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损害后果予以相应的处罚,以敦促行政相对人遵守法规,共同守护海洋环境。

市融媒体中心:

水产养殖是防城港的传统产业,请问《规定》中对水产养殖活动,特别是养殖废弃物、养殖尾水等的污染防治,作出了哪些具有针对性的规范?防城港市海洋局将如何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市海洋局副局长 吴定旺:

感谢您的提问。

水产养殖业的绿色转型,是保护海洋环境、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规定》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分类治理”,针对养殖污染防治在第六至八条作出具体规定,旨在引导和推动我市绿色养殖高质量发展。结合防城港市海洋局的职能,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做好《规定》的执行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入渔港、上渔船、进企业”等方式,对养殖企业、渔船渔民、渔业从业者进行面对面宣传,结合微信群转发《规定》原文和摘抄要点等方式宣传引导,推动形成“行业主管部门普法、监管+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

二是聚焦源头减量。每年分批次组织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养殖生产规范化、标准化主题培训;根据不同养殖类型和区域,指导养殖户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建立生产台账制度、规范使用饲料和渔药等养殖投入品;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弃物集中收集、转运上岸,从生产源头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为后续治理减轻压力。

三是推动设施升级。以科技赋能为导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及设施渔业,支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养殖尾水设施设备建设,积极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动发展重力式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新型浮筏(排)吊养、智能工厂化车间养殖、陆基循环水圆桶养殖、陆基小棚养殖等方式,实现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为我市现代渔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广西新闻网:

海洋垃圾,特别是岸滩和近海的海漂垃圾,是影响防城港滨海城市形象的一大难题。请问《规定》在强化海洋垃圾治理方面,建立了哪些常态化的机制或创新性的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于 江:

感谢您的提问。

根据实地调研分析,我们发现防城港市海洋垃圾治理主要面临清理责任主体划分不明确、管辖范围不清,海洋垃圾、船舶垃圾清理上岸后处理难度大等问题。

针对海洋垃圾清理责任主体划分不明确、管辖范围不清的问题,《规定》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水利、海洋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明确海洋垃圾防治责任区域,并且规定属地政府、海域或者岸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垃圾清理责任。

为破解海洋垃圾、船舶垃圾上岸无处去难题,《规定》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近岸海域海洋垃圾巡查保洁机制,在养殖集中区、重点渔港区、船舶集中停泊点等区域设置海洋垃圾集中堆放点,提升海洋垃圾的接收、处置能力,推动海洋垃圾资源化利用。

同时针对渔港、码头等海产垃圾,《规定》要求沿海渔港、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备防渗漏、防异味扩散的垃圾回收设施回收海产品相关垃圾,防止鱼虾尸体、海鲜加工垃圾弃置入海或堆积于岸滩等处置不规范现象。

东盟头条: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刚才介绍中提到了《规定》的规范与震慑作用,我们想进一步了解,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设置了哪些具体罚则,以确保法规不是纸上谈兵?

市司法局副局长  黄玲玲:

确保法规有效实施,核心在于明确责任主体与细化可落地的执行规则,既给执法者清晰依据,也让违法者清楚代价。《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设置了两类具体罚则,在符合上位法前提下,通过细化处罚条款增强可执行性。《规定》在对上位法进行细化的同时明确主管部门,做到责任明确,处罚依据明晰。此外,我们在《规定》中也注重柔性执法要求,给予当事人自我纠正机会。

首先,罚则一是针对用岸单位未清理所用岸滩范围内垃圾违法行为。《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该行为的监督管理。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注重柔性执法要求,先责令限期清理,给予当事人自我纠正机会;对逾期未清理的,再依法处以罚款。为衔接现行法律,设置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供执法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裁量。

再者,罚则二是针对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含海产加工废弃物),重点解决防城港市渔民上岸后,将海产加工废弃物(外壳、内脏、残渣等)任意丢弃岸滩的突出问题。《规定》实行分区域管辖——城市岸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岸滩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按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明确执法机关需同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及时消除违法后果,兼顾教育与惩戒效果。

陈 芳: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大家参加新闻发布会,如需进一步采访,请记者会后联系相关部门。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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