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是自主经营的人员可依据相关政策享受一定的税费减免;二是享受再就业援助。现在我市的政策是: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简称“4050”人员)给予特别的再就业扶持。即招用“4050”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与“4050”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除得到社会保险补助外,还得到相应的公益性岗位补助及工资性补助。具体补贴标准为:第一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500元/人、年,工资性补贴4800元/人、年;第二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500元/人、年,工资性补贴3000元/人、年;第三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500元/人、年,工资性补贴2500人/人、年;第四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500人/人、年,工资性补贴2000元/人、年;三是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