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知情选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避孕方法情况、本地提供服务情况、育龄群众自身情况等),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国家“保障”,强调了政府在知情选择中的责任,要提供多种可供育龄群众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而不能无所作为。知情选择也不等于“放任自流”和“自由选择”。“国家创造条件”,意味着知情选择可以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不搞“一刀切”,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行知情选择。关于“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法律规定公民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育龄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和安全。这一规定,既明确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有责任为育龄群众提供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