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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6 点击:
 
18-49周岁的防城港市户籍人员,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市的人员,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并在限期补办期间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二)办理《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乡(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三)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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