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生的第一法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
一、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助产单位签发。婴儿出生后要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父母一定给新生儿起名,并提供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院签发。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亲子关系声明”(表格到辖区妇幼保健院领)。
2、防城港市《出生医学证明》审批表(表格到辖区妇幼保健院领),并由婴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证明,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局审批。
3、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出具。
(一)凡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因各种原因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需补办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向婴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由助产单位核查无误后,出具婴儿《出生医学记录》。
2、婴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3、填写防城港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批表,并经父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会、乡(镇)政府、县级卫生局和市级卫生局逐级审批。
4、“亲子关系声明”书。
5、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二)凡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因出国需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1、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2、防城港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批表,并经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会、乡(镇)政府、辖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等逐级审批。
3、亲子关系声明”,
4、出国申请的相关材料。
四、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收费,不得搭车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