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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6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
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
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
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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