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入户
按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办理入户。凡1987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入户时须持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的户口簿、结婚证;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常住地所在派出所当场受理入户手续,入户后按要求撕下存根联在其出生证上背面签注“已入户”并签章。
二、收养小孩入户
(1)1992年4月1日前事实收养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a、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b、收养经过和证明人材料;
c、 收养人生育情况、村(居)委会证明、计生委证明;
d、 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收养公正书。
派出所受理并签署同意意见,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即可入户。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到1999年5月25 日《办法》施行前收养的小孩,须提供以下材料:
a、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b、市民政局发给的《收养证》;
c、 弃婴来源证明;
d、 收养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e、 结婚证。
当事人如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计生部门按照计生法规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市公安局给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3)1999年5月25 日《办法》施行后收养的小孩,须提供以下材料:
a、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b、 收养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c、 市民政局发给的《收养证》。
三、工作调动来入户手续
(1)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调动通知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市公安局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2)凭《准予迁入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和入户手续。
四、聘用人员入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迁入呈批表》;
(2)原户口所在地户口证明和“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聘用单位聘用证明;
(4)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暂住证。
五、购(建)房申请入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迁入呈批表》;
(2)迁出地户口证明或户口簿;
(3)房产证原件;
(4)年满16周岁以上的须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公民因考取大、中专院校或从大、中专院校毕业,户口迁移入户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凭以下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持《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以下证明办理入户:
a、院校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b、毕业生派遣证;
c、市人事局毕业分配办公室或劳动局在户口迁移证上加具的分配具体单位意见。
持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高校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不作调整改派,极特殊原因确需跨地级市、跨行业调整的,应分别到省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自治区公安厅重新换领毕业生派遣报到证或改派通知书才能办理毕业分配入户手续。
七、申请夫妻、直系亲属投靠的户口迁移手续:
(1)填写《申请迁入呈批表》;
(2)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由市公安局审批,发给准迁证。
八、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军人因复员、退伍、转业到地方,应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1)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凭市领导签批复印件和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九、华侨回国,港澳台同胞回乡定居入户
(1)华侨(侨眷)回国定居,应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理申请手续,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2)外籍华人来华定居应到市出入境管理科办理申请手续,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3)港澳同胞回乡定居,应凭《回乡证》、《身份证》、原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申请入户手续,凭市公安局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书》办理入户;
(4)台湾同胞回乡定居入户,应到市对台办办理申请入户手续,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十、刑释、解教、少管、假释、保外就医、偷渡遣返人员的入户
应分别凭《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书》、《解除少管证明书》、《假释、保外就医证明》、《偷渡遣返证明》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十一、更改出生日期
(1)更改出生日期的有关规定:
一个人的出生日期,是在出生时就确定的,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变更的问题,由于人为因素而造成出生日期的差错,可以允许更改。对关系到入学、退休、离休、“农转非”、婚姻等而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更要有充分的理由和出生日期搞错的确实依据。
(2)更改手续:
a、本人或父母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出错原因;
b、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同意更改的意见;
c、提供原始产生证明或第一次户口登记时户籍底册复印件并加盖审单位章和核人签名;
d、持上述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e、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f、市局审批同意更改后,派出所通知更改人办理更改。办理时本人应持户口本,已办身份证的应持身份证到派出所更改户口本和更换身份证。
十二、更改姓名
姓名一旦确定后,一般不能轻易更改,确有需要更改或更正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本人或监护人(16岁以下的)向常住地所在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写明更改或更正原因;
(2)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更改的证明,如属更正的需提供正确的依据;
(3)派出所所领导经调查加具意见后,才能变更;
(4)对同意更改的,申请人应持户口本,已办身份证的还应带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更改户口簿和更换身份证手续。
十三、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后,城市在火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死亡报告单》、《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所在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应由户主或亲友凭《死亡报告单》向暂住地派出所报告,由暂住地派出所发给《死亡证明》,并内部通知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死者户口。
十四、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人销户
失踪或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凭亲属持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