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申领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从出生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带领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换领
凡是因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本市、区、县内变化除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被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以及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更正等情况,应办理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换领办法:
持旧的居民身份证,本人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填写《换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并交纳20元工本费办理换证(污损补领的交40元工本费),因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化换证一般应在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换证手续。
因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项目变更应在履行申请变更、更正手续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换证,因有效期满而换证,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办理换证手续,使之能在期满前拿到新证。
三、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
居民身份证遗失,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持户口簿、本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审批表》,详细写明遗失经过,由民警调查核实并交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补领。补领新证后,若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给派出所。
四、申领临时身份证须知
如果出差或办理其他事务而急需居民身份证,可在申请换、补领身份证的同时,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五、发现身份证编码错误的处理
凡是发现本人身份证编码错误或与他人编码重码,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经民警核实确实有误,应办理换证(见办理换证须知)。凡是与他人重码的,经查如属另一人编码错误,则不需换证。民警会通知编码错误的人换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