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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探亲须提交的材料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6 点击: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48毫米)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一张;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四、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者两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的,由本人向省级报纸登报声明,并提交该声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工本费100元,签注20元。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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