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首页 >> 网上服务 >> 企业服务 >> 知识产权 >> 正文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要向著作权人付酬吗?作品使用者使用他人作品后,支付报酬的方式有哪几种?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4-3 点击: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1一次性支付;2版税=总印数×定价×版税率(%) ;  3基本稿酬+印数稿酬。

来源: 责任编辑:
相关链接:
· 著作权行政机关可以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哪几种  2007-4-3
· 学校擅自翻印教材或购买盗版教材发给学生使  2007-4-3
· 销售、出租盗版制品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2007-4-3
·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哪几种侵权行为进  2007-4-3
· 哪些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007-4-3
·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行为?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  2007-4-3
· 著作权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几种?  2007-4-3
· 什么是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  2007-4-3
·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哪些权利?  2007-4-3
· 在创作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7-4-3
Copyright @ 2000 - 2006 www.fc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广西电信
版权所有 防城港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