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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刻制公章的程序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4-4 点击:
 
(一)应持的证件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
    (1)凡冠以防城港的单位凭市编委批复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临时成立单位凭市政府办公室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主管单位成立的下属单位凭主管部门批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
    (1)新办企业和企业变更名称的,持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分证复印件;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凭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暂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需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营业执照后将正本复印件送交公安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中心存档)。
   (3)非法人单位,持法人委托书或受权书和(1)所需的证件。
     3、社会团体、新闻出版单位
    (1)社会团体持民政局社团处的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新闻出版单位凭期刊证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刻制发票专用章
     持税务机关的核准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印章遗失
    (1)必须在《防城港日报》刊登作废声明,持刊登有作废声明的《防城港日报》。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批、刻制
    1、港口区范围内的单位、企业、团体刻制各类印章的带齐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到治安支队特行大队,填写《印章入网管理及刻制审批表》报支队领导审批。
    2、经审批同意后持《印章入网管理及刻制审批表》前往公安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中心刻制印章办理电脑入网登记。
    3、上思县和东兴市到所在地公安局治安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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