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现将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内容公示如下:
一、 登记事项 (一)1、公司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2、分公司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二、登记依据 (一)公司登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登记条件 (一) 公司登记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登记程序及期限为: (一)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2)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五)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规定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六)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登记程序及期限中的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八)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九)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十)除登记程序及期限中的第(七)条第(1)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一)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 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股份有限公司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⑷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⑸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⑹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⑺董事、监事和经理任职的书面决定、董事会或股东决议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⑻法定代表人任职的书面决定、董事会或股东决议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⑼住所使用证明;
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⑿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有限责任公司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股东(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股东(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⑷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⑸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⑹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的书面决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⑻法定代表人任职书面决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⑼住所使用证明;
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⑿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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