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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的校验、延续、复核、注销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4-4 点击:
 
卫生许可证校验范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在防城港市设立的医疗机构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延续范围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卫生许可证复核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
卫生许可证注销范围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办理地址:
港口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路(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二楼许可审查室),电话:0770-2835901
防城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拥军路(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防城办事处),电话:0770-3275490
上思县:上思县卫生监督所 电话:0770-8527366
东兴市:东兴市卫生监督所 电话:0770-766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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