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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程序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4-4 点击: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6.请登陆到网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在网上填报申报内容。
7.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本规定第(一)款申请书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须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咨询电话:0770-2824003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4号外贸大楼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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