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文教专家的定义
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我国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
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认可和年检制度
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含义
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以下简称
“聘请单位资格认可”),就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外国文教
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实际,依法对国内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
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对其中条件具备者颁发资格证书,将其
名单向社会公布.使其在社会监督下依法开展聘请业务。是
对外国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管
理的一个重要行政手段。
2、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申请资格认可的工作程序
(1)由申请单位(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科文卫
领域所属有关部门的聘请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申请材
料包括:
① 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的要求为:
a、表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申请资格的基本文书,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
b.除填写此表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的单位还须附有卒单位概况及其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和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国外聘请渠道的背景材料。
c.各聘请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聘请资格的认可工作,对学校和教育机构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非教育系统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厅(局)三家一起实地审核,确认符合资格井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d.国家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北京以外的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部委、直属机构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发函委托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实地审核,确认符合资格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e.国家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北京的聘请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机构审订后,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实地审核,确认符合资格并签署意见后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②本单位的情况介绍。
③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简况、联系电话等。
④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⑤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工作制度。
⑥合同工资数额。
⑦住房、交通、医疗等条件。
⑧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基本经费情况。
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渠道说明。
(2)申清表填完后.报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上报省、市教育厅、局,其他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步审核合格后,由当地外办、教育、公安等三家实地检查。检查的条件(目的)是,看其聘请条件(主要是办公条件、住宿条件、教学设备等硬件和是否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和合作人员等软件)是否合格,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有无安全隐患等,当面检查学校管理意识、机构及其他有关聘请准备工作。中央部门所属在各地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外办、公安、教育或行业主管部门实地考察,但应有本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申请资格的要求:
①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获得《办学许可证》一年以上,教学秩序相对稳定。
③出具县级以上民政、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④出具资金证明。
⑤交纳保证金。
(4)年检制度
对年检注册实行动态管理.即凡已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须按规定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有关部门的年检注册,符合条件的准予下一年的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即予缓注册或撤销资格。
对年检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三结合的方式。自查即聘请单位根据年检通知的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聘请工作执行情况,总结一年的工作成绩和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主管外事部门。互查是由主管部门组织在在聘请单位之间进行相互检查。这种方式,一般是在学校类型相同或相近,相距不远或交通方便的单位之间进行。它的优点是单位之间通过这种形式的年检可以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抽查是根据年检要求的重点,由主管部门按地区、分类型、视存在问题的多少,有选择地进行检查。一般在聘请单位较多、难以普查的省、市,主管部门多采取这种方式进行年检。采取这种方式,一定要注意所选单位要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意义。
(5)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订立的聘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
所渭程序,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反复协商的过程。订立聘用合同的程序一旦完成,聘用合同即告成立。
所渭形式,就是要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义务和权利的证明书。
订立聘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是要负法律贵任的。当事人要重合同,守信用,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聘用单位聘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查所属单位要聘请的外国人是否具备应聘资格和履约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