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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4-6 点击: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一、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二、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三、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四、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五、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六、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七、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八、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九、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十、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十一、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十二、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三来一补、③边境贸易、④进料加工、⑤其他贸易。
    十三、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十四、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十五、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十六、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十七、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十八、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十九、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二十、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二十一、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二十二、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二十三、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二十四、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二十五、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二十六、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二十七、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二十八、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
    二十九、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三十、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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