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应听从接待工作人员的安排,接待登记答复后,应及时离开接待场所;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五、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利诱、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信访人违反本须知规定,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由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