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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接待日来访须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4-6 点击:
 
一、“市长接待日”安排在每月25日上午8时至12时,如遇休息日向后延推。
二、“市长接待日”实行“预约制”。上访者必须在当月的15日前,电话或书面向市委市政府信访办预约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市信访办在接待日前答复上访者是否安排接访。
三、如下几种情况不列入“市长接待日”接访对象:(1)经过法律程序处理结案的;(2)未经过区、县(市)接访日或有关部门处理过而越级上访的;(3)已经过“市长接待日”领导批办或信访办立案处理未结案,时间未满三个月的;(4)属于党委、部队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四、以案为单位,上访人员反映问题不得超过5人(即4人或4人以下),如果是集体访,必须选派5人以下为代表,否则不予接访。
五、上访人必须按《信访条例》规定,依法上访,遵守纪律,服从安排,以免影响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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