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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8-9-26 点击: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13号精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对全市范围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进行清查。单位清查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由各区(县、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届时,普查人员将统一佩戴普查证件执行普查公务。普查人员在依法执行普查公务时,有权查阅调查对象的财会账簿、统计台账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证照。

    我市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单位清查对象的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单位清查工作,服从所在地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组织安排,按照国务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整理和规范经济普查基础资料,准备好相关证照,主动接受和参加单位清查,按期如实提供单位清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单位清查数据。

    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在单位清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单位清查取得的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为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举报电话:2200896。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来源:防城港日报     责编:黄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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