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工业项目建设,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特公告如下:
一、规划控制区范围:老虎港以东,大岭脚、亚婆田以南,槟榔墩以西,观音石、大埇尾以北范围内。
二、在该规划控制区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土地权属和从事各类建设活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如确需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按相关程序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在该规划控制区内,未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用地等手续即动工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于违法建筑,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四日
来源:防城港日报 责编:黄少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