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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意见

2023-01-16 09:45     来源: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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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县(市、区)海洋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海域资源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大战略项目用海需求,切实发挥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作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发展向海经济,推动海洋强区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拓展蓝色发展空间,推动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依法设权、稳妥推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积极稳妥推进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坚持生态优先、集约利用。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生态用海,发挥立体分层设权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关键作用。

——坚持主体功能优先、有效兼容。优先保障海域主体功能,在互不排斥、影响可控的前提下,兼容多种用海活动,分类有序实施立体分层设权。

——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兼顾。尊重客观规律,科学把握工作时序,切实防范风险,做好利益相关者协调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立体分层设权。

二、有序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一)明确立体分层用海类型。

海域空间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四层,其中水面层包含水面及上方空间。在同一海域,不同主体对海域的不同空间或同一主体对海域的不同空间有利用需求的,可进行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同一分层空间不限于一个立体分层设权。

除国防安全、防灾减灾等因素外,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温(冷)排水用海、跨海桥梁、桩基式海上光伏等用海原则上应实施分层设权。其他适宜立体分层的用海可根据需要实施。

(二)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立体分层设权应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等涉海规划,原则上兼容功能不得影响主体功能的发挥。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探索编制海域立体空间规划。

(三)强化海域使用论证。

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要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开展,并增加论证立体分层设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兼容性和用海体量的合理性,强化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重点针对权属关系、用海方式、用海面积、使用年限、作业安排、利益补偿、责任义务、潜在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和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等。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在宗海界址图基础上补充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明确具体使用的空间分层和高程等信息。

(四)明确审批工作要求。

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按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应当由新申请人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批复前,应完成原海域使用权空间范围的变更审批,防止产生海域权属纠纷。

在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不同项目可同步实施,用海主体相同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用海主体不同的,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申请书、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应明确立体分层的宗海界址信息、空间分层和高程等信息。

(五)推行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申请人持海域立体设权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对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在原海域使用权人持协商协议、海域使用权空间分层变更审批文件或出让变更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新用海申请人再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立体分层设权申请人需提供批准使用的空间分层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图和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六)加强海域有偿使用。

财政、海洋部门可根据实际探索实施立体分层设权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在减免标准出台前,海域使用金按现行标准或有关文件规定分别计算。

三、强化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实施的组织领导,优化用海审查审批,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积极开拓创新,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制度保障。

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是一项创新性工作,需建立和完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配套政策和技术规范,探索构建三维海籍管理模式等。

(三)加强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地自然资源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加强海域立体开发利用活动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立体监管能力。用海主体要严格落实生态用海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得超过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不得借分层设权之名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方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文件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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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海域资源管理一直沿袭二维“平面化”模式。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海域开发利用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近海各类海洋产业密集布局,开发利用活动向深远海探索,广西沿海有限的海域空间资源难以承载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需求和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此外,实际海域管理工作中,海底电缆管道、开放式养殖、温(冷)排水、跨海桥梁、构筑物等多种用海方式存在潜在交叉重叠问题,现行的海域管理制度体系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立体用海管理需求。

国家海洋局于2016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实施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海域的分层立体开发……探索分层确权管理”;2019年中办发25号文、2021年国办发51号文先后从中央层面提出“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肯定了未来海域空间管理思路从“平面化”向“立体化”转变的趋势,海域立体分层使用成为海洋空间管理制度体系变革的方向之一。

因此,探索开展立体分层设权,对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多层空间进行立体化开发利用,充分协调竖向空间的用海活动,规范海域立体开发行为,将大大拓展海域开发利用空间,提升海域资源集约利用程度,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对我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向海图强战略、推动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内容

《意见》主要分为三部分:

(一)提出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发展向海经济,提出坚持依法设权、稳妥推进,生态优先、集约利用,主体功能优先、有效兼容和稳中求进、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

(二)结合用海审核程序,明确有序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一是明确海域空间分层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法》关于海域四个分层的基础上,考虑到“水面”存在“跨海桥梁”(水面以上)和“开放式养殖”(水面)等情形,提出水面层包含水面及以上空间。考虑到“水面”存在“跨海桥梁”(水面以上)和“开放式养殖”(水面)等情况,以及“底土”中海底管道埋藏深度不同的情况,提出同一海域空间可以不限于一个用海主体申请海域使用权。针对广西用海需求,提出原则上应实施分层设权的用海活动。其他适宜立体分层的用海可根据需要实施。

二是提出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明确立体分层设权用海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等涉海规划中确定的主体功能和兼容功能要求。根据实际,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探索编制海域立体空间规划,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顶层设计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三是明确规范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论证。在原论证工作基础上,需要增加论证海域使用立体分层设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兼容性、用海体量的合理性和宗海界址等要求,强化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提出重点论证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和项目用海退出方案等。

四是明确立体分层设权审批要求。立体分层设权审批的前提是按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分已设定海域使用权、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两种情形进行表述。针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明确新申请人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批复前,应完成原海域使用权空间范围的变更审批,防止产生海域权属纠纷。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不同项目可同步实施,用海主体相同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用海主体不同的,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

提出用海申请书、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应明确立体分层的宗海界址信息、空间分层和高程等信息。

五是推行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明确了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的依据。规定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申请人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件材料。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明确了原海域使用权人和新用海申请人办理的先后顺序。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提供批准使用的空间分层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图和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六是明确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的要求。各地可探索实施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但减免标准出台前应按现行标准和规定分别计算。

(三)强化立体分层设权监督保障。

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保障、加强监管三个方面明确了监督保障要求。明确《意见》有效期三年。立体分层设权工作属于地方创新性制度,国家层面目前正在酝酿出台具体的政策要求,因此明确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文件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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